close

  徐盈雁 王欣鋼 王卉竹
  本報訊(記者徐盈雁 通訊員王欣鋼 王卉竹) “現在的公訴人好溝通了,我當事人的辯護權能夠得到有效保障!”近日,到天津市河東區檢察院辦理故意傷害案件的辯護人王律師發出這樣的感慨。記者採訪發現,這得益於該院構建的訴辯前置機制,保證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能充分表達辯護意見。
  據統計,2013年,該院受理審查起訴案件500件700餘人,其中300餘名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口頭提出辯護意見的有200餘人,提交書面辯護意見的超過100人。相比於往年,辯護人聘請率和辯護意見提出率均呈上升趨勢。針對這一變化,該院在今年1月制定了《訴辯前置實施細則》,構建了“告知、審查、溝通”的訴辯前置機制。
  河東區檢察院檢察長齊冠軍介紹,“告知”即當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到案管、公訴部門辦理律師手續、複製案卷材料時,告知辯護律師在規定期限內有權提出書面意見。“審查”即在雙方信息對等的前提下,在公訴案件審查報告中詳細註明辯護意見。在分析有罪證據時,既要分析現有的指控證據能否形成完整的有罪證據鏈,也要審查分析辯護律師提出的無罪證據是否合理;在分析罪重證據時,既要分析罪重證據是屬於法定從重還是酌定從重情節的證據,也要分析辯護律師提出的或者客觀存在的罪輕證據對罪重證據的衝擊和影響。“溝通”即公訴案件承辦人在審閱律師書面意見後,有針對性地與律師當面交流,對律師意見無論採納與否,承辦人均以書面形式回覆律師。同時再次聽取辯護人意見,實現有效溝通。
  統計顯示,《訴辯前置實施細則》實施以來,該院受理的有辯護人的案件中,約六成適用了訴辯前置機制,充分保障了辯護律師的辯護權。如在閻某敲詐勒索案中,公安機關認定閻某系累犯,閻某辯護人認為閻某在犯前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屬於累犯除外條件,提出不是累犯的書面意見。檢察官瞭解律師意見後,認真審查閻某的身份材料和前科材料,採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充分保障了閻某的合法權益。
  齊冠軍還表示,構建訴辯前置機制聽取不同意見,可以幫助公訴人檢視自己對案件的把握,對不易發現的細節以及適用法律的偏差及時糾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確保審查起訴案件質量,進而達到嚴防錯案的目的。  (原標題:審前交流保障辯護權充分實現)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k63pkrop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